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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行渣土、沙石运输车辆准运和限时进城管理的公告
 
来源:日喀则新闻网 作者: 时间:2016年06月08日   【打印本页】【关闭本页】

  为了有效治理渣土、沙石运输车辆超载、超高、超速及沿途抛洒遗漏等问题,全面改善市容市貌,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及《日喀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对渣土、沙石运输车辆在城区实行准运和限时进城管理,现公告如下:

  一、渣土、沙石运输车辆(含农用拖拉机)必须依法取得由交警、城管部门联合核发的《进城通行证》和《渣土、沙石运输准运许可证》,方可从事城区渣土、沙石运输或途经城区。

  二、渣土、沙石运输车辆在城区通行实行限时管理,即晚上20时至早晨8时为城区通行时间,早晨8时至晚上20时为城区禁行时间。

  三、渣土、沙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,严禁超载、超高、超速,严禁沿途抛洒遗漏。同时,各沙石场要实行源头限载。

  四、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,出料口要加装防漏装置,车身要冲洗干净,不得附带残余混凝土、泥浆等异物,确保不遗撒污染路面。  

  五、城区建筑渣土由城管部门指定地点处置消纳,并依法收取渣土处置费,严禁偷倒乱倒。

  六、市政府将组织交警、城管、环保、路政、住建、水利等相关部门联合检查,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、定点检查和流动检查,对违反本公告的驾驶员和用车单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和《日喀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;对聚众闹事、暴力威胁、拒不接受检查、拒不整改等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,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七、城区渣土、沙石运输车辆准运和限时进城管理从2016年6月10日起执行,并长期坚持。

  责编:德央

  文章链接:http://www.rkzw.cn/gsgg/201606/t20160607_10724059.htm
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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